各院处:
根据《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(附件1)精神、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(附件2)文件第八条的规定,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、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,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《扣除信息表》;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,纳税人应当更新《扣除信息表》相应栏次,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。
为了使各位在职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新个税优惠政策,保证每月工资准确、及时发放,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增加或变动的情况下,请各院处通知在职教职工在当月15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准确填写或者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;当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最后接收更新时间为11月15日,12月不可下载更新,请各位在职教职工在该日期前准确填写,未按期填报或者12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动的,请自行办理个税汇算清缴,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。如果年度内专项附加信息无变化,则无需进行任何操作。
咨询电话:87773402。
计划财务处
2019年3月25日